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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說明 / 繼續教育


依據


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頒布「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」(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09891B 號令訂定),以激勵在職青年進修,培養優秀技術人才,提高人力素質。

 


執行方式


本部與公民營企業機構(以下簡稱企業機構)申請合辦員工進修班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  1. 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就原有師資、設備,辦理進修教育;其與企業之距離,不得超過三十公里。有特殊情形專案報教育部會勘,經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  2. 每年七月五日前專案陳報實施計畫申請之;其申請經教育部派員勘查,符合規定而准予辦理者,應與企業機構簽訂合約,並報教育部備查。續辦員工進修班者,應檢附辦理績效報告書,並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,始得另訂合約。
  3. 辦理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學校核定班數合計之總班數,不得超過本校同類科班總班數。
  4. 上課地點,以在學校為原則。但企業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者,得於企業上課。
  5. 上課時間,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後,可配合企業機構工作時間作適當調整。但不減少授課時數。
  6. 師資應就原屬學校及進修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調兼之。
  7. 學生應以合辦員工進修班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;其入學資格及方式,依學校招生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辦理。
  8. 員工進修班之收費,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辦理。
  9. 教師兼課鐘點費,依規定標準支給。
  10. 員工進修班學生學籍管理及成績考查,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有關規定辦理。員工進修班之收費,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辦理。
  11. 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。
  12. 學生在校學習及活動時間,由學校指派教師負責管理,在企業機構學習及工作時間由企業機構指派專人管理。
  13. 學籍管理不善或學生上課出席率抽查未達標準之學校,不得續辦員工進修班。員工進修班上課方式,應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,不得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方式授課。
  14. 每學年接受教育部訪視辦理情形,其績效良好者,予以表揚,績效不良者,予以輔導或停辦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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