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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說明 / 推廣課程


依據


「高級中等教育法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,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,得結合公、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,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,其辦法,由各該主管機關(教育部)定之。

教育部為使各校於辦理推廣教育時有法源依據,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7 日頒布「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」(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4482A 號令),以滿足社會人士不同進修之需求,落實回流教育之實質功能。

 


執行方式


本部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各類推廣教育課程,執行方式說明如下:

  1. 衡酌師資、設施及設備,因應社區需求或地方特色,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,收費依營運成本計算。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,全數作為推廣教育設施、設備及教學品質之改善。收費之項目,包括人事費、材料費、設施或設備之維護費、清潔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;經費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並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之。
  2. 辦理課程之師資,應依課程內容,由校內具有該課程專長之教師兼任,必要時,得聘請校外具有該課程專業技術知能者擔任。
  3. 妥適規劃班別及課程,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,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;審查通過後,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,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,報國教署核定。
  4. 每年開班計畫內容包括班別、課程、師資、專兼辦人員、授課地點、設施與設備、收費與退費基準、成本效益分析、鐘點費、工作酬勞及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。
  5. 招生簡章載明班別、課程、收費與退費基準及使用設施與設備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。
  6.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    • 於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九十;
    •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開班上課時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五十;
    •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    • 已繳代辦費者,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    •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  7. 利用公、私立學校、公務機關(構)之外的場地辦理者,應檢具: 使用協議書、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、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,必要時,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,報教育部核定。 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,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。
  8. 得結合公、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推廣教育。但課程之規劃、師資之遴聘、收費與退費基準之訂定及招生作業,不得由該機構或團體辦理。
  9. 學員應依開班計畫之課程上課;修習期滿者,由本校發給證明書,並冠以「推廣教育」字樣。
  10. 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,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、學員數及辦理成效提報教育部備查。
  11. 建立品質控管機制,並列入執行成效考核項目。 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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