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及行政人員專業知能研習-重點說明
依據各項法規,
教師及行政人員應學習重點目標如下,
請各教師及行政人員,
透過「實體課程(本校輔導室或校外研習)」及「線上數位學習平台」,
達到以下學習目標:
1、家庭暴力防治:依據「家庭暴力防治法(110.01.27)」第60條規定,「每學年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2、家庭教育:依據「家庭教育法(110.05.08)」第13條規定,「每學年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3、性別平等教育: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(107.12.28)」第17條規定,「每學期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4、特殊教育:
依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、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指標,及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規定,為有效達到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在職進修,促進特教專業發展,規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研習時數如下:
(1)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。
(2)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18小時 以上。
(3)教師助理員/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9小時以上。
(4)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6小時以上。
(5)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。
5、兒童權利公約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
6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
7、生命教育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