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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及行政人員研習 / 教師及行政人員專業知能研習-重點說明

教師及行政人員專業知能研習-重點說明

 

依據各項法規,

教師及行政人員應學習重點目標如下,

請各教師及行政人員,

透過「實體課程(本校輔導室或校外研習)」及「線上數位學習平台」,

達到以下學習目標:

 

1、家庭暴力防治:依據「家庭暴力防治法(110.01.27)」第60條規定,「每學年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
2、家庭教育:依據「家庭教育法(110.05.08)」第13條規定,「每學年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
3、性別平等教育: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(107.12.28)」第17條規定,「每學期」應接受4小時教育。

4、特殊教育:

依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、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指標,及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規定,為有效達到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在職進修,促進特教專業發展,規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研習時數如下:
(1)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。
(2)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18小時 以上。
(3)教師助理員/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9小時以上。
(4)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6小時以上。
(5)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。

5、兒童權利公約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

6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

7、生命教育:可融入以上研習課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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